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