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