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