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依法实施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历史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