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用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因保护管理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现有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依法予以恢复或者调整。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