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形式、造型和色彩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以复其貌的原则,并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的构件以及装饰件,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