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