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得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和沿街建筑的立面和色彩;(二)对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改建的,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