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两日内组织初步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经勘验认定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七日内组织调查和专家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划定保护范围,同时采取预先保护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定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两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及范围予以公告。

预先保护期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范围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及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