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历史建筑名单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