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符合本单位法定职责,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需要依托区有关部门收集的视频、物联等数据量大、实时性强的公共数据,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责任部门需求统筹开展收集,并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存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