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对公共数据实行分类管理。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的通用性、基础性、重要性和数据来源属性等制定公共数据分类规则和标准,明确不同类别公共数据的管理要求,在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市级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分类规则和标准确定公共数据类别,落实差异化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