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Chapter 3 公共数据/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30In force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符合本单位法定职责,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需要依托区有关部门收集的视频、物联等数据量大、实时性强的公共数据,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责任部门需求统筹开展收集,并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存储。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