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治理的公共数据,可以按照数据的区域属性回传至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支持各区开展数据应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