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公共绿地应当系统、完整、多样,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公共绿地可以按照规定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绿化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