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合理设置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等慢行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指示标识,引导社会公众各行其道。滨水公共空间内的慢行设施建设应当体现人性化要求,为社会公众漫步、健身、观光等活动,提供视野开阔、惬意舒适的慢行体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