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公共绿地应当系统、完整、多样,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公共绿地可以按照规定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绿化景观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