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评价考核体系。

对责任单位以及负责人的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一票否决。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