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