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情况;

(二)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三)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

(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五)森林、海洋、湿地、溪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情况;

(六)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七)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水平与清洁能源所占比重;

(九)碳排放总量控制及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