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或者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开放时间、监督电话,属于经营性质的,应按照相关要求明示收费标准;
(二)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和完备的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规范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并保持标志、标线清晰、完整;
(五)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停放;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