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或者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开放时间、监督电话,属于经营性质的,应按照相关要求明示收费标准;

(二)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和完备的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规范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并保持标志、标线清晰、完整;

(五)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停放;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