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利用公共停车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