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自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停车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合法使用场地的材料;

(三)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交通设施设置等内容;

(四)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