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根据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停车服务市场化,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向社会购买运营、维护和管理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及其他要求选择停车场经营单位。

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单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