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开展建设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建设要求、责任追究等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