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村级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五十平方米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