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五十平方米的;(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级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