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五十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级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