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四)房屋设计图纸。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