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面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