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实施救助。民政部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认定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获得的部分津贴、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残无业残疾人提高救助标准。鼓励社会力量、慈善机构对残疾人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