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接受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