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实施救助。

民政部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认定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获得的部分津贴、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残无业残疾人提高救助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慈善机构对残疾人给予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