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负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