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逾期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