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有序开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