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范,依法对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帮助;
(二)推动、指导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
(四)分析研判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形势,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