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严格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