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反间谍安全防范能力,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公民应当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