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以及网信、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民族宗教、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金融监管、外事、国资、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