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