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