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履行防范、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