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认真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落实不到位,存在明显问题隐患的;
(二)不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的;
(三)发生间谍案件,叛逃案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商业秘密案件的;
(四)发现涉及间谍行为的可疑情况,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被责令整改单位应当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经约谈仍拒不整改,或者消极应对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