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本市推动反间谍安全防范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加强各部门间情况通报、会商研判、风险预警、专业支持、协同指导、应对处置、联合督查、执法联动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提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的数据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