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加强对经济、金融、科技、生物、网络、通信、数据等领域的反间谍安全风险防范。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反间谍安全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事项和重点范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