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主管行业特点,做好本行业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范,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指导、督促本行业所属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三)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确定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