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