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人民卫生素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