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